合同没有规定结算审核材料信息价用哪几个月份的 重新组价如何确定材料信息价-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7-08 合同纠纷

结论:合同未规定结算审核材料信息价适用月份且需重新组价时,材料信息价的确定可参考以下方式:

  1. 优先依据交易习惯确定
    • 在建设工程等领域,存在一些行业通行的交易习惯和计价惯例。例如,某些地区可能习惯以工程开工当月的材料信息价作为基准,或者以工程主体施工期间的平均信息价来计算。如果双方在长期的业务往来中已经形成了固定的计价习惯,且这种习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那么可以按照该交易习惯来确定材料信息价。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所以,在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交易习惯是确定材料信息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2. 参考政府指导价或市场价格
    • 政府相关部门会定期发布材料的信息价,这些信息价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具体月份,可以参考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结算时间相近时期的材料信息价。比如,工程结算在当年 10 月份,可以参考 9 月或 11 月发布的材料信息价。
    • 若政府指导价无法准确反映市场实际情况,或者没有相应的政府指导价,也可以参考当时当地的市场价格。市场价格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咨询相关供应商等方式获取。在确定市场价格时,要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如采购发票、市场询价记录等,以证明所采用的市场价格的合理性。
  3. 通过协商或鉴定确定
    • 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材料信息价的确定进行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市场价格波动等因素,寻求一个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这种方式能够尊重双方的意愿,有利于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 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实际情况,对材料信息价进行专业评估和确定。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能够为双方提供一个客观、公正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