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程序性驳回后,是否可以共同告(即共同提起行政诉讼),需分情况讨论:
若行政复议因程序性瑕疵被驳回,且该瑕疵影响申请人实体权利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若复议机关以程序性理由(如超过复议期限、未提交必要材料等)驳回申请,但该程序瑕疵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的复议权利(例如复议机关未依法通知补正材料导致逾期),申请人可就该驳回决定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若存在多个申请人因同一程序瑕疵被驳回,可共同作为原告起诉,法院将审查复议程序的合法性。
若行政复议因实体性理由被驳回,程序性驳回仅是形式审查结果
若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以“不符合受理条件”等程序性理由驳回(如申请人非利害关系人),但实质是对实体问题的判断,此时申请人需针对原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若多个申请人对同一原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共同原告身份起诉,但需证明各自与原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
特殊情形:复议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时的共同诉讼
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直接起诉原行政行为或复议机关不作为。此时,若存在多个申请人因同一复议机关不作为受损,可共同起诉复议机关,要求其履行复议职责。
法律建议:
示例:
A、B、C三人因同一行政处罚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以“超过复议期限”为由驳回。若三人能证明复议机关未依法告知复议期限,导致逾期,可共同起诉复议机关程序违法;若复议机关已依法告知期限,则三人需分别证明各自未超期,或针对原处罚行为单独起诉。
如有进一步疑问或需具体案件分析,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