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上的签名主体应为“劳动者”本人,而非“经办人”。具体说明如下:
法律规定的签名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确认。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者是证明书的接收方和确认方,签名行为旨在证明劳动者已收到并认可证明内容(如解除时间、原因等)。若由“经办人”代签,可能因主体不适格导致证明效力存疑,甚至引发用人单位未依法出具证明的争议。
“经办人”签名的例外情形
若劳动者因客观原因(如疾病、出差等)无法亲自签收,可委托他人代签,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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