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辞退但不让上班,员工可能获得的补偿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如下:
若公司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变相形式”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若公司通过停工、停薪、调岗降薪等手段迫使员工主动离职,且无合法理由(如员工严重违纪、不能胜任工作等),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工作满6个月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按0.5年计算)。
例如:员工工作3年,月工资1万元,公司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6万元(3×1×2)。
若公司未明确解除劳动合同,但长期停工且不支付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非因员工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公司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若公司行为涉嫌“逼迫离职”但未达到违法解除程度
若公司通过调岗、降薪、孤立员工等手段制造不适工作环境,但未直接停发工资或明确解除合同,员工需先收集证据(如调岗通知、考勤记录、沟通录音等),证明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此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原岗位、补发工资差额,或主张经济补偿金(若最终被迫离职)。
行动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公司停工原因、是否出具书面通知等),可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