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能不能依职权调整约定的违约金-张时阳律师|法行宝
2026-07-06 劳动纠纷

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职权调整约定的违约金,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虽然该条款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仲裁庭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二、仲裁庭依职权调整违约金的情形

  1. 显失公平的情况:

    • 当合同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时,若另一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仲裁庭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可能会依职权进行调整。例如,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设定了过高的违约金条款,而劳动者未提出异议,仲裁庭在审理时可能会认为该条款显失公平,从而依职权进行调整。
  2. 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 在某些涉及公共利益的合同中,如公用事业服务合同,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能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仲裁庭可能会依职权介入调整。例如,在供水、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合同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能导致用户承担过重的经济负担,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此时仲裁庭可能会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3. 法律适用错误或遗漏:

    • 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裁决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或遗漏,导致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不合理,仲裁庭在重新审理时可能会依职权进行调整。例如,如果仲裁庭在审理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条款,导致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那么在重新审理时,仲裁庭可能会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以纠正之前的错误。
  4. 程序性瑕疵的补救:

    • 在某些情况下,由于程序上的原因(如当事人未充分行使辩论权),导致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可能存在不当之处,仲裁庭在纠正程序性瑕疵的同时,也可能会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例如,如果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未能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或提供证据,导致仲裁庭对违约金的数额确定存在偏差,那么仲裁庭在纠正程序性瑕疵的同时,可能会依职权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三、调整的原则和考虑因素

  1. 实际损失原则:

    • 违约金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确保赔偿金额与损失程度相匹配。仲裁庭在调整违约金时,会考虑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违约方可能因违约行为获得的利益。
  2. 合同履行情况:

    • 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包括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守约方是否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等因素。如果违约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守约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那么仲裁庭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倾向于守约方。
  3.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 确保调整后的违约金既不过高也不过低,体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仲裁庭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调整后的违约金数额既合理又合法。

四、实践中的注意事项

  1. 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 在调整违约金时,仲裁庭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如果合同双方对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仲裁庭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
  2. 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 在依职权调整违约金前,仲裁庭应给予当事人充分的陈述和辩论机会,确保程序的公正性。仲裁庭应听取合同双方对违约金数额的意见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以便更准确地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合理。
  3. 依法作出决定:

    • 调整违约金的决定应依法作出,并说明理由,以便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仲裁庭在调整违约金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合同双方的实际情况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合理的决定,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总结来说,仲裁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依职权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但这一调整并非随意进行,而是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依据、原则和考虑因素。如果你在劳动工伤或民间借贷领域遇到类似问题,可以直接向我咨询,我会根据你的具体情况提供详细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