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企业与153名员工协商一致解除80人的劳动合同,不一定构成经济性裁员,是否属于经济性裁员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经济性裁员的定义与法定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情形。
关键点:
若企业未满足上述条件(如未履行程序、无客观经济困难等),即使裁减80人,也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济性裁员,而可能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 协商一致解除与经济性裁员的区别
协商一致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与员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满足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
特点:
经济性裁员:属于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程序。
若企业与80人协商一致解除,即使人数达到经济性裁员标准,只要程序合法(如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支付补偿),不构成经济性裁员,而是普通协商解除。
3. 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经济性裁员的情形
若企业以“协商一致”为名,行“经济性裁员”之实(如未支付补偿、未履行程序),员工可能主张企业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的2倍)。
典型表现:
建议:企业若需裁员,应明确选择协商解除或经济性裁员,避免混淆程序导致法律风险。
4. 对企业的法律建议
明确解除方式:
避免程序瑕疵:
优先留用特殊员工:
5. 对员工的法律建议
核查解除程序:
主张合法权益:
总结:企业与153人中协商解除80人,是否构成经济性裁员需结合解除方式、程序及客观情况判断。若程序合法,属于协商解除;若程序违法或以协商为名掩盖裁员实质,可能被认定为经济性裁员或违法解除。如有具体案件细节,可进一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