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在仲裁调解书中约定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后,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以该约定为由拒绝补缴社保费,但能否要求补缴需分情况讨论。具体分析如下:
社保费的缴纳是法定义务,不因双方约定而免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保费,这是强制性义务,不能通过双方协商或调解书约定免除。即使调解书中写明“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终止”,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仍有权通过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缴。
调解书内容若明确放弃社保权益,可能影响后续主张
若调解书中明确约定“员工放弃要求补缴社保的权利”,或双方以“补偿金”形式替代社保缴纳,此类条款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需注意:
时效与程序限制
建议: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调解书具体条款、社保欠缴时间等),可随时向我补充说明,我会为您细化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