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居退休人员可构成劳动关系么-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7-05 劳动纠纷

关于城居退休人员是否可构成劳动关系的问题,这确实是一个涉及法律理解和实践应用的重要议题。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基本区别,再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来具体分析。

一、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它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律约束和保障。而劳务关系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受到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二、城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认定

  1.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意味着,如果退休人员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他们与用人单位之间通常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2.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未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

    • 对于这类人员,情况相对复杂。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且未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那么双方之间可能仍然构成劳动关系。这是因为,虽然劳动者达到了退休年龄,但由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劳动权益仍然需要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
    •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劳动者因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不够等原因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劳动者再就业时与用工单位之间通常构成劳务关系。这是因为,此时劳动者已经不再是劳动法律法规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严格调整。

三、具体案例分析

以您提供的案例为例,如果马某在入职酒店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马某与酒店之间构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因此,马某要求酒店赔偿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的主张,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城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取决于退休人员是否已经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以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用工行为。对于退休人员来说,在再就业时应当明确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障情况;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则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要求,合理确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用工关系类型。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