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禁止抵销的情形-康鹏程律师|法行宝
2026-07-02 公司事务

在破产程序中,存在以下几种禁止抵销的情形:

  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 解释: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低价收购债权或恶意串通等手段获取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而在破产清算中主张抵销,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
    • 示例:假设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在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C公司将其对A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了B公司。此时,B公司不能用这新取得的50万元债权去抵销原本就欠A公司的100万元货款。
  2.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 解释:如果债权人在明知债务人财务状况不佳或已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仍然主动对债务人承担新的债务,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不公平,因为它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过,如果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存在的原因而产生的债务,则不在此限。
    • 示例:E公司在得知F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有多笔债务逾期未还的情况下,为了谋取不当利益,主动与F公司签订了一份新的供货合同,向F公司提供货物并产生了新的债务。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不能在F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主张用这笔新债务进行抵销。但如果该债务是基于之前的长期合作协议,且在F公司出现财务问题一年前就已经确定,那么就可以考虑允许抵销。
  3.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除非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

    • 解释:这一规定与上述第二种情形类似,主要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债务人出于恶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而在破产清算中主张抵销,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示例:G公司与H公司有业务往来,H公司得知G公司即将破产,便与G公司的关联企业I公司串通,由I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将一批资产转让给H公司,使H公司对G公司产生了新的债权。H公司企图用这个新债权去抵销其对G公司原本就负有的债务,这是不被允许的。但如果H公司取得债权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就已发生的原因,那么则可能允许抵销。

法律后果与实务建议:

  • 法律后果: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的抵销行为无效,相关债权债务需按破产清算程序处理。管理人有权拒绝此类抵销请求,并追究恶意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实务建议:
    • 债权人:应审慎评估债务人的偿债能力,避免因不当抵销主张导致权益受损。在承担新债务或取得新债权前,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财务状况和破产风险。
    • 管理人:需严格审查抵销请求的合法性,重点核查债权取得时间、主观知情状态等关键事实。对于涉嫌恶意抵销的行为,应及时向法院报告并寻求法律支持。
    • 债务人:可通过异议程序维护合法权益,必要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抵销效力。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应积极配合管理人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财务和业务资料,以便管理人准确判断抵销请求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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