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过程中的抵销权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李丽律师|法行宝
2026-01-05 公司事务

破产过程中的抵销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将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务人对该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相互抵销的权利。但行使此权利需满足一系列严格条件,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以下是关于破产过程中抵销权的相关规定及详细分析:

一、抵销权的基本条件

  1.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

    • 这是行使破产抵销权的基石。即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同时债务人也对该债权人负有合法有效的债务。
  2. 债权债务均产生于破产申请受理前:

    • 仅当债权债务均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法院受理前形成时,才可进行抵销。此规定旨在防止债权人在破产后通过不正当手段增加可抵销的债权,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抵销权的行使方式

  1. 债权申报:

    • 债权人欲行使破产抵销权,必须首先依照破产程序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这是确保破产程序公平、有序进行的关键步骤。
  2. 主动提出抵销:

    • 债权人需主动向管理人提出抵销请求。管理人作为负责处理破产事务的专门机构,将审核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抵销条件。

三、债权的性质与到期情况

  1. 债权性质:

    • 债权人的债权应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且未设立担保物权。设立了担保物权的债权通常不属于破产债权范畴,无法参与破产分配及抵销。
  2. 债权到期:

    • 债权必须已经到期或条件已成就。对于附期限或附条件的债权,只有在其到期或条件成就后,方可用于抵销。不过,在破产程序中,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进行抵销,这是破产程序中的特殊规定。

四、诉讼时效与特殊禁止情形

  1. 诉讼时效:

    •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将失去法律保护,无法用于抵销。
  2. 特殊禁止抵销情形:

    • 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用该债权与其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抵销。
    • 恶意负担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仍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除非该债务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已发生的原因),不得抵销。
    • 恶意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上述不能清偿或破产情况,仍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同样除非基于法律规定或在破产申请一年前已发生的原因),也不得抵销。

五、抵销权的法律效果与行使期间

  1. 法律效果:

    • 抵销权行使后,互负债务在同等数额内相互消灭,剩余部分按破产程序清偿。
  2. 行使期间:

    • 虽然《企业破产法》未明确规定抵销权的行使期间,但一般认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不过,具体行使时还需考虑破产程序的进展和管理人的审查时间等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抵销权,并确保抵销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管理人也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抵销操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破产程序的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您在破产过程中遇到抵销权相关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