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法律上有何规定-邹瑞凯律师|法行宝
2026-01-03 公司事务

破产撤销权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针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重要权利。这一权利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与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以下从多个角度详细阐述破产撤销权的行使规定:

一、可撤销行为范围

  1. 无偿转让财产

    •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例如,债务人将房产无偿过户给关联企业,减少了责任财产,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此类行为可被撤销。
  2.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

    • 包括以低价转让或以高价受让财产。具体判断标准参考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及物价部门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例如,设备市场价格100万元,但债务人以30万元转让,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此类行为若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且受让人明知该情形的,同样可被撤销。
  3.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 债务人为原本无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使普通债权变为有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从而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此类行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发生的,可被撤销。但需注意,若该担保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时并提供了财产担保,则不属于可撤销范畴。
  4.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内,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且该债务在清偿时并未到期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但若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六个月之前,或者虽在六个月内但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后仍有能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则不在此限。例如,提前支付约定一年后偿还的货款,管理人有权撤销该提前清偿行为。
  5. 放弃债权

    • 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主动放弃其债权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撤销。例如,债务人放弃对第三方的到期债权,减少了自己的财产,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此类放弃行为可被撤销。

二、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如果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然而,如果这种个别清偿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如偿还水电费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则不可撤销。

三、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与期限

  • 行使主体:破产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行使期限:管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具体来说,若管理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提起诉讼,但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且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则管理人应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非该行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还受到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的限制,即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 被撤销行为无效:一旦管理人成功行使撤销权,被撤销的行为即视为自始无效。
  • 追回财产:因被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依法追回并纳入债务人财产范围,用于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
  • 赔偿损失:若因被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以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也应了解这一权利的存在及其行使条件,以便在必要时寻求法律援助和维护自身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