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以房抵债 破产撤销权的规定-陈晓辉律师|法行宝
2025-07-17 公司事务

关于破产人以房抵债以及破产撤销权的规定,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您详细解答:

一、破产人以房抵债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以房抵债的行为需要特别谨慎对待。一般来说,如果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以房抵债,且该行为未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这一行为可能被视为有效。然而,如果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仍以房抵债,或者该抵债行为存在欺诈、恶意串通等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情况,那么这一行为可能会被法院撤销或认定为无效。

二、破产撤销权的规定

1. 撤销权的定义与行使主体

破产撤销权,是指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所为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这一权利由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管理人作为独立的诉讼实施权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或参加诉讼。

2.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与行为范围

  • 行使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如果这些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

    • 无偿转让财产的;
    •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 放弃债权的。
  • 特别规定:对于债务人已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这一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内(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3. 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如果管理人的撤销权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无效,债务人应当返还因该行为所获得的财产或利益。如果无法返还,则应当折价赔偿。同时,对于因撤销权的行使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合理支出,也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综上所述,破产人以房抵债的行为需要谨慎对待,并可能受到破产撤销权的制约。如果您在破产程序中遇到相关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