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抵销权法律规定-张超律师|法行宝
2026-02-21 公司事务

破产程序中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的权利,但抵销权的行使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下是对破产程序抵销权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抵销权的基本概念与行使主体

抵销权是破产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简化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其行使主体原则上为债权人,即同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和负有债务的人。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也可主动进行抵销操作,以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公平受偿,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严格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1. 债权债务均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这是抵销权行使的基本前提。只有双方互负的债权债务都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才能适用抵销权。若破产申请受理后新产生的债务,原则上不能与此前的债权相互抵销。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存在双向的债权债务关系是行使抵销权的基础。若只有单向的债权或债务,则无法行使抵销权。

  3. 给付种类相同或可转化:在破产程序中,虽然给付种类不同的债务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抵销,但只要可以合理转化为同一价值形态(如金钱),也可进行抵销。这体现了破产法对抵销权行使的灵活性。

  4. 不受清偿期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即使债权未到期,也可进行抵销。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因清偿期未到而无法行使抵销权。

  5. 主动债权须合法确定:主动债权应为已确定或可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债权,如诉讼系属中或已判决的债权。这是为了确保抵销权的行使具有合法性和确定性。

三、禁止抵销的情形

  1. 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这是为了防止利用破产程序不当获利,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2. 已知困境后恶意负债: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知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破产申请的事实后,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取得债权的,不得抵销。这是为了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防止恶意行为破坏破产程序的公正性。

  3.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的债务或取得的债权,即使符合上述禁止情形,仍可抵销。这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对特定情况下的债权人造成不公平待遇。

四、抵销权的行使方式与效力

  1. 行使方式:债权人应向管理人提出书面抵销主张,明确说明抵销的债权债务内容、数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应对抵销主张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抵销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管理人异议: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自收到抵销主张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断债权人是否享有抵销权。这是为了保障管理人的审查权,防止不当抵销行为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3. 效力溯及:一旦抵销权得到确认,其效力将溯及至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进行了相应的清偿和支付。这是为了简化破产程序,提高清算效率。

五、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应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行使抵销权,并确保抵销主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管理人也应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确保抵销操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以维护破产程序的秩序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若债权人或管理人在行使抵销权过程中遇到任何法律问题或争议,可直接向我咨询,我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