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期间,撤销权是可以行使的。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清算期间,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管理人享有对特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行为进行撤销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确保债务人财产能在全体债权人之间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与情形
一般情形: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特别情形: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若债务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却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个别清偿行为实际上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则不适用该撤销规定。
撤销权行使的注意事项
转让价格判断: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30%的,可视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
清偿行为的时间限制: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除外。
撤销权行使的意义
破产撤销权的行使对于维护债权人利益、交易安全及市场秩序至关重要。它确保了债务人财产不被非法转移或低价处置,保障了债权人的清偿权益,同时也促进了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破产清算期间撤销权是可以行使的,且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这一权利,以确保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果您在破产清算或公司法务方面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