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因公司改制,员工分别与子、母公司签订临时协议时,工作年限的认定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通常可通过“连续性用工关系”原则或“关联企业用工”原则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若改制前后用工关系具有连续性,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若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如子、母公司间调动),且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则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
关键点:
若子、母公司为关联企业,可主张“关联企业用工”原则
若子、母公司存在控股、参股关系或实际控制关系,且员工实际为同一集团提供劳动,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实践,主张工作年限在关联企业间连续计算。
关键点:
若临时协议明确约定工作年限计算方式,需优先审查协议效力
若子、母公司签订的临时协议中已明确约定工作年限的计算方式(如“合并计算”或“重新起算”),需审查该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建议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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