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您提出的“自离最多几天可以离职”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到劳动者提出辞职后,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对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性要求,它给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缓冲期,以便用人单位能够安排工作交接,减少劳动者突然离职对用人单位造成的冲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必须工作满30天才能离职。实际上,一旦劳动者的辞职申请以书面形式到达用人单位,就已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在此期间,劳动者应配合用人单位履行工作交接等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用人单位,在收到劳动者的辞职申请后,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30天的预告期内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
以您提到的案例为例,陈某在2018年2月5日提交了辞职报告,并工作至2018年2月14日。之后,他请了事假并未再到公司工作。公司在几天后向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决定劳动关系的解除日为2018年2月28日。尽管陈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应该在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一个月之后再解除,但仲裁委员会驳回了他的仲裁请求。这是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权实质为形成权,劳动者辞职申请的意思表示到达用人单位,就已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在30天的预告期内提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因此,对于您的问题,“自离最多几天可以离职”,实际上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最多几天”的限制。劳动者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具体的离职日期。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提前离职,那么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日期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需要劳动者继续工作一段时间以完成工作交接等任务,那么劳动者可能需要工作满30天或更长时间才能离职。但无论如何,劳动者都应遵守与用人单位的约定,并履行好工作交接等附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