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干部在岗位竞聘的时候如何回避有没有不回避被处分的案例-李海峰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人事干部在岗位竞聘中必须依法履行回避义务,否则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级甚至撤职等处分。以下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范展开说明:

一、人事干部回避的法定义务与处分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及《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人事干部在岗位竞聘中涉及以下情形时必须回避:

  1. 亲属关系回避:与竞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近姻亲关系的;
  2. 利益关联回避:本人或其亲属与竞聘岗位存在直接利益关联(如参与竞聘人员为其直接下属、曾受其指导或评价等);
  3. 程序参与回避:负责组织竞聘工作的人事干部不得参与本人亲属或利益关联方的竞聘评审。

若未回避,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可能面临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甚至可能构成《刑法》中的“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需结合具体损害后果判断)。

二、未回避被处分的典型案例

  1. 案例1:某高校人事处长未回避亲属竞聘被降级

    • 案情:某高校人事处长张某的妻子参与校内副教授岗位竞聘,张某未主动回避并参与评审,最终其妻子以高分获聘。
    • 处理结果:经查实后,张某被给予记过处分,其妻子竞聘结果被撤销,且3年内不得参与职称评审。
    • 法律依据: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回避的,应责令回避,并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处分”。
  2. 案例2:某国企人力资源总监因利益关联回避不当被撤职

    • 案情:某国企人力资源总监李某负责组织部门经理竞聘,其下属王某(曾由李某直接考核)参与竞聘。李某未回避且在评审中为王某打高分,引发其他员工举报。
    • 处理结果:李某被撤职,王某竞聘结果无效,企业重新组织竞聘并完善回避制度。
    • 法律依据:违反《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企业重大事项”,结合《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关于“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处分条款。

三、实务建议:如何合法合规履行回避义务

  1. 主动申报与审查:

    • 人事干部应在竞聘启动前主动申报亲属或利益关联情况,由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审核并决定是否回避;
    • 单位应建立竞聘人员与评审人员关联关系公示制度,接受监督。
  2. 程序隔离措施:

    • 对必须回避的人事干部,可采取“评审过程不参与、结果不签字、讨论不发言”的“三不原则”;
    • 关键环节(如评分、投票)应由第三方机构或无利益关联人员主导。
  3. 事后救济与责任追究:

    • 若发现未回避情形,单位应立即终止相关人员参与竞聘的资格,并重新评估竞聘结果;
    • 对已造成损害的,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追究单位及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如竞聘人员因不公平竞争产生的损失)。

温馨提示:岗位竞聘回避制度的核心是“防止利益冲突”,人事干部需以“谨慎义务”为原则,主动规避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情形。若您或您所在单位遇到具体回避问题,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最新法规和实务案例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