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楼房给工头 工头包的工又叫另外一个人来干工工钱谁来付-邓刚律师|法行宝
2026-06-30 劳动纠纷

核心结论:工钱的支付主体需根据工头与发包方、工头与实际干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来确定,具体分以下两种情况:

  1. 若工头与发包方(盖楼房方)是承揽合同关系,工头与实际干活人是雇佣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工头)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定作人(发包方)支付报酬的合同。此时,工头作为承揽人,需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工作,其与实际干活人(被叫来的另一个人)形成雇佣关系。

    • 工钱支付主体:工头应向实际干活人支付工钱。若工头未支付,实际干活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受损责任)或《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涉及农民工)直接起诉工头要求支付。
    • 例外情形:若发包方未与工头结清承揽费用,且实际干活人能证明发包方存在过错(如明知工头无资质仍发包),可能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过错责任)要求发包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但工钱支付主体仍以工头为主。
  2. 若工头与发包方是建设工程分包/转包关系,且工头无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分包需分包给有资质的单位,禁止个人承包或再分包。若工头无资质,其与发包方的分包合同可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实际施工人(实际干活人)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工钱。

    • 工钱支付主体:
      • 若发包方未结清工程款,实际干活人可同时起诉工头和发包方,要求发包方在欠付范围内支付,剩余部分由工头支付;
      • 若发包方已结清工程款,则工钱仍由工头支付,实际干活人只能向工头主张权利。

实务建议:

  • 对发包方:发包前需审查工头资质,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因违法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工头:若需转包,应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并保留支付记录、考勤表等证据,避免被认定为实际雇主;
  • 对实际干活人:务必保留工作证明(如工牌、考勤记录、工资欠条等),若工头拒付,可优先通过劳动监察投诉(若符合劳动关系)或直接起诉解决。

如有具体证据或合同条款,可进一步向我提供细节,我会为您分析具体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