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期间年休假一般不重复享受,即病假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天数,二者不能相互冲抵,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虽然该条款未直接提及病假,但病假与上述假期性质不同,病假是基于职工身体患病需要治疗休息而享受的假期,年休假是职工工作一定年限后依法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二者目的和依据不同,通常不会因为享受病假就剥夺年休假权利,即病假期间不会占用年休假天数,职工在病假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仍可享受年休假。
特殊情况:如果职工请病假达到一定天数,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当年不再享受年休假,也就是说不是病假期间年休假怎么算的问题,而是因为病假时间过长,直接丧失了当年享受年休假的资格。
如果职工在病假期间,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这属于单位的自主安排行为,但需要与职工协商一致。若职工不同意在病假期间休年休假,单位不能强行安排,且病假期间仍按病假工资待遇支付,不会因为单位安排了年休假就改变病假期间的工资计算方式。
如果对于病假期间年休假计算还有疑问,或者遇到单位在年休假安排、病假工资支付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