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资质情况下发生工伤亡故,赔偿问题需分情况处理,核心结论如下:
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若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这意味着即使实际用工关系在挂靠人与伤亡者之间,法律仍强制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未参保时由单位支付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未参保时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追偿)。
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连带责任
若挂靠协议中约定由挂靠人自行承担工伤赔偿,该约定仅对双方有效,不得对抗第三人(伤亡者家属)。家属可同时起诉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赔偿后,可依据挂靠协议向挂靠人追偿。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判决明确,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之间是内部责任划分,不影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未参保时的赔偿规则
若被挂靠单位未为伤亡者缴纳工伤保险,则需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自行支付全部工伤待遇。例如:
挂靠人直接雇佣人员的特殊情形
若伤亡者是挂靠人自行雇佣的人员(非被挂靠单位员工),且挂靠人无用工主体资格,实践中仍可能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挂靠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此时家属可择一主张权利,或同时主张但需避免重复获赔。
建议行动步骤: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是否参保、挂靠协议内容等),可直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制定赔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