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跟谁签的-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6-06-28 拆迁安置

城中村改造补偿协议的签订对象需根据改造主体和实施方式确定,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 政府主导的改造项目
    若改造由地方政府直接主导(如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补偿协议通常由属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政府设立的改造指挥部作为甲方签订,乙方为被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委托具体部门实施。

  2. 市场主体参与的改造项目
    若改造由开发商等市场主体通过协议出让土地方式实施(如“三旧”改造),补偿协议可能由开发商直接与被拆迁人签订,但需满足以下前提:

    • 改造方案已获政府批准;
    • 开发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或明确土地交付条件;
    • 协议内容需符合政府公布的补偿标准。
      风险提示:此类协议需重点审查开发商资质、资金实力及政府监管条款,避免因开发商违约导致补偿落空。

特殊情形说明:

  • 若房屋存在权属争议(如继承纠纷、共有产权),需先通过法律程序确认权利人后再签订协议;
  • 集体土地上的城中村改造,若涉及土地征收为国有,需先完成征收程序再签订补偿协议。

建议:签订前务必核对对方主体资格(如要求出示政府授权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并要求协议中明确补偿方式、金额、支付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条款审查或谈判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