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能让公司赔付“N+1”,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能获得该补偿。以下分情况详细说明:
一、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2N”赔偿
若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无合法理由辞退、未履行法定程序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此时,你可主张的赔偿为“2N”(N为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月数,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举例:你在公司工作3年6个月,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主张的赔偿为“2N”,即7个月工资(3.5年×2)。
二、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主张“N”补偿
若公司提出与你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达成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时,你可主张的经济补偿为“N”。
举例:你在公司工作2年3个月,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主张的经济补偿为“N”,即2.5个月工资。
三、员工主动离职,一般无法主张“N+1”补偿
若你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情形下,你一般无法主张“N+1”的补偿。但需注意,若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主张“N”的经济补偿。
举例:你在公司工作1年,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那么你一般无法获得经济补偿。但若公司存在未依法为你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你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可主张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四、关于“+1”的代通知金
“+1”的代通知金并非所有离职情形都能获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举例:你在公司工作4年,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公司未提前三十日通知你而直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主张“N+1”的补偿,即5个月工资(4年×1+1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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