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挂靠单位签订的买卖材料合同被挂靠单位要不要承担责任-郭美娜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合同纠纷

在建设工程挂靠关系中,若挂靠单位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买卖材料合同,被挂靠单位通常需承担付款责任,但具体责任承担需结合合同签订形式、第三人是否善意等因素综合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分析:

一、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

  1. 表见代理规则
    根据《民法典》第172条,若挂靠方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合同,且材料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具有代理权(如持有被挂靠单位公章、授权文件等),则构成表见代理。此时,被挂靠单位需承担合同付款责任,事后可向挂靠方追偿。

示例:挂靠方持被挂靠单位空白合同与供应商签约,供应商不知挂靠关系且无过错,被挂靠单位需付款。

  1. 合同相对性原则
    若合同明确约定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订,且供应商知晓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仍可能因合同主体身份被直接追责。即使内部约定由挂靠方承担责任,该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被挂靠单位免责的例外情形

  1. 供应商明知挂靠关系
    若供应商在签约时明知挂靠事实(如合同中明确标注“实际施工人为挂靠方”),且未提出异议,被挂靠单位可主张合同仅约束挂靠方与供应商,自身无需担责。

  2. 合同未使用被挂靠单位名义
    若挂靠方以个人名义或第三方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且被挂靠单位未参与合同履行(如未接收材料、未支付款项),则被挂靠单位通常不承担责任。

三、被挂靠单位可能面临的连带责任

  1. 工程质量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若挂靠施工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被挂靠单位需与挂靠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使材料合同本身无质量问题。

  2. 行政处罚风险
    允许挂靠行为违反建筑市场资质管理规定,被挂靠单位可能面临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建筑法》第66条)。

四、实务建议

  1. 对被挂靠单位

    • 严格审查挂靠方资质,避免允许无资质主体挂靠;
    •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挂靠方不得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签约”,并要求供应商书面确认知晓挂靠关系;
    • 加强对挂靠项目的财务、材料管理,避免被认定为“实际参与合同履行”。
  2. 对材料供应商

    • 签约前核实对方授权文件,要求加盖被挂靠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
    • 保留送货单、对账单等证据,证明材料实际用于被挂靠单位项目;
    • 若发现挂靠迹象,及时要求被挂靠单位出具书面确认文件。

总结:被挂靠单位是否担责需结合合同形式、第三人善意等因素判断,但挂靠行为本身已使被挂靠单位面临重大法律风险。建议双方在签约前明确权利义务,必要时咨询律师设计合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