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是什么牵连犯-赵晓荣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刑事辩护

结论: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在多数情况下会被视为牵连犯,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但具体还需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牵连犯的概念与认定

    •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在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的情境中,若受贿行为是枉法裁判的手段或目的,即司法工作人员为了枉法裁判而收受贿赂,或者收受贿赂后实施枉法裁判,那么这两个行为之间就存在牵连关系。
  2. 法律条款的适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同时,该条款还明确指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枉法裁判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即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这意味着,在司法工作人员同时构成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的情况下,法律倾向于从一重罪处罚,即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3. 具体案件的判断

    •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牵连犯以及如何定罪量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例如,需要考察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与枉法裁判之间的时间顺序、因果关系、主观意图等因素。
    • 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然后基于贿赂的意图实施枉法裁判,那么这两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就较为明显。反之,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先实施枉法裁判,然后出于其他原因收受贿赂,那么这两个行为之间可能就不构成牵连犯,而应当数罪并罚。
  4. 量刑考量因素

    •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枉法裁判和受贿两个罪名的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
    • 如果枉法裁判和受贿的情节都特别严重,那么法院可能会选择处罚较重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并适当考虑另一个罪名的情节在量刑时的体现。

建议与提醒:

  • 对于司法工作人员而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实施枉法裁判行为。
  • 如果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或疑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即我本人,赵晓荣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领域),以便获得更具体、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示例说明: 假设某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一起案件时,收受了当事人的贿赂,并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了枉法裁判。在这个案例中,该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就同时构成了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由于这两个行为之间存在明显的牵连关系(即为了枉法裁判而收受贿赂),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可能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