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枉法裁判触犯的是《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
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说:
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如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客体: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这包括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以及违反诉讼程序,压制甚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
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仍决意作出枉法裁判。
情节严重: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根据相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法律后果: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刑事案件中的枉法裁判行为,触犯了《刑法》中的枉法裁判罪,并会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如果你或你身边的人遇到了类似的情况,建议及时向我咨询,我会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