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回避由谁决定-赵琼瑜律师|法行宝
2026-06-26 劳动纠纷

仲裁员的回避主要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特殊情况下(如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则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这一规定旨在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独立性,避免利益关联对仲裁结果产生不当影响。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决定主体

  1. 一般情况:在国内仲裁委员会或涉外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进行仲裁时,仲裁员是否回避,通常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这是基于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机构中的权威性和中立性,能够较为公正地处理回避申请。

  2. 特殊情况:若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则其回避问题无法由自身决定,此时需由仲裁委员会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这一安排进一步确保了回避决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二、法定回避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仲裁员在以下情形下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 与案件当事人或代理人的特定关系:如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或者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如朋友关系、同事关系等)。

  2. 与案件存在利益关联:即仲裁员在案件结果中可能获得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这可能导致其难以保持公正立场。

  3. 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行为:如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等,这些行为可能损害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回避申请的提出与决定程序

  1. 提出申请: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时,有权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回避的理由和提供相关证据。

  2. 提出时限:回避申请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才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来发现并提出回避申请。

  3. 决定程序: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回避申请后,将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仲裁委员会集体,在主任担任仲裁员的情况下)根据申请理由和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决定作出后,仲裁委员会应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

四、回避后的程序处理

  1. 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一旦仲裁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职,应依法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

  2. 已进行程序的重新进行:在仲裁员回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此请求需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准许,仲裁庭亦可自行决定已进行的程序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这一规定旨在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仲裁程序的效率。

在实际仲裁程序中,如果你作为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情形,应当及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回避申请,并严格按照相应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来行使这一权利。同时,你也可以关注回避决定的作出及其后续的程序处理,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如果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