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您提出的“父母在国外姨娘是否可以做监护人”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监护人制度的规定。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这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种法定的监护职责一直延续到子女成年后终止。
然而,当父母因为某些原因(如死亡、没有监护能力或者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就需要由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来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包括:第一顺序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姐;第三顺序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来。姨娘并不在上述法律规定的监护人顺序之中。因此,在父母健在且具备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姨娘是不能直接成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但是,如果父母因为某些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没有其他更近的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能够担任监护人,同时姨娘又愿意担任监护人,并且得到了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的同意,那么姨娘在理论上是有可能成为监护人的。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为特殊,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和程序。
总的来说,姨娘能否成为监护人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父母的监护能力、其他亲属的监护意愿和能力、以及相关部门的同意等。如果您面临这样的情况,建议您咨询当地的法律专业人士或相关部门,以获取更具体和准确的指导。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