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公司内两个部门分别上三险和五险的情况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同工同酬”原则及是否存在合理差异理由。
若两个部门员工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劳动强度完全相同,仅因部门不同而缴纳不同险种,则涉嫌违法。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及《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即“三险”),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全额承担(部分地区已合并为“五险”)。若员工岗位相同但保险待遇不同,可能违反《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原则,员工可要求单位补缴差额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若两个部门员工岗位性质、工作内容存在实质差异(如正式员工与临时工、全职与兼职),则可能合法。
例如,兼职员工可能仅需缴纳工伤保险(部分地区政策允许),而全职员工需缴纳五险;或临时工因劳动关系性质不同,保险缴纳标准有差异。但需注意:
若单位未缴纳法定险种(如未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则无论部门如何划分均违法。
根据《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是强制缴纳的险种,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免除。若单位仅缴纳三险中的部分险种(如仅缴养老和医疗),则属于未依法缴纳社保,员工可要求补缴或投诉。
建议行动:
如有进一步细节(如岗位差异、合同类型等),可继续向我咨询,我会结合具体情形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