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两个企业用工却只为一个员工交三险(通常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合法的,但具体是否违法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以下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
1. 从社会保险法的角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这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险”)。若企业仅缴纳三险而未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则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从劳动合同的角度
若员工与两个企业均签订了劳动合同,且两个企业均承认该员工为其职工,则两个企业均负有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若其中一个或两个企业均未依法为员工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则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约,员工有权要求企业补缴或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从特殊用工关系的角度
4. 从地方政策的角度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政策可能存在差异。例如,某些地区可能允许特定类型的员工(如灵活就业人员)仅缴纳部分社会保险。但对于企业用工而言,通常仍需依法缴纳全部社会保险。因此,若两个企业均位于同一地区,且该地区无特殊政策允许仅缴纳三险,则企业的行为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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