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执行中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指导案例-江海龙律师|法行宝
2026-06-23 经济纠纷

结论: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执行中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主要依据新《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符合特定情形下可以突破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限制,要求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从而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以下为你详细阐述相关情形、程序及注意事项:

可追加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
    • 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例如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公司却不申请破产。此时,债权人可以主张追加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举例来说,A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经法院执行,A公司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A公司资产仅有80万元,负债却高达200万元,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A公司并未申请破产。这种情况下,B公司就可以申请追加A公司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2. 公司债务产生后延长股东出资期限
    • 若公司在债务产生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或者其他方式延长了股东的出资期限,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定为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形下,债权人能够主张股东的出资加速到期,并请求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 比如,C公司在欠D公司50万元债务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股东原本应在1年内缴清的出资期限延长至5年。D公司得知后,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相关股东为被执行人。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与公司财产独立
    •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股东无法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执行程序中,债权人可以将该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虽然这一情形不直接涉及出资期限问题,但体现了对股东责任的强化,间接支持了在特定情形下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 例如,E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F。E公司欠G公司30万元债务,经法院执行无果。若F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与E公司财产相互独立,G公司就可以申请追加F为被执行人。
  4. 股权转让中的特殊情形
    •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原股东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且受让人对此是知情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请求原股东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将原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此外,如果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债权人也可以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
    • 假设H公司的股东I在未出资20万元的情况下将股权转让给J,且J知道I未出资的情况。后来H公司欠K公司债务无法清偿,K公司就可以申请追加I和J为被执行人。

追加程序与执行措施

  1. 提出追加申请
    • 债权人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在申请中要详细说明追加的理由和依据,并且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证明、股东未出资的证据等。
  2. 法院审查与裁定
    • 法院会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作出是否追加的裁定。如果裁定追加,法院会向被追加的股东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 执行措施
    • 被追加的股东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逾期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注意事项与建议

  1. 准确判断追加条件
    • 债权人在提出追加申请之前,一定要准确判断是否符合追加条件,避免因为不符合条件而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2. 充分收集证据材料
    • 债权人需要尽可能充分地收集能够证明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等相关事实的证据材料,以有力地支持自己的追加申请。
  3. 关注法律动态与司法实践
    • 由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可能会随着时间发生变化,债权人需要密切关注相关法律动态和司法案例,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策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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