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则适用于本案及相关案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规定。除符合这些规定情形的股东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定明确了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性和限制性。
二、本案的审查范围
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例如,若申请人申请追加一人股东为被执行人,审查范围应为股东财产是否独立于公司财产。若申请人认为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除财产不独立之外的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其应另行提起诉讼解决,而非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
三、相关案件的处理原则
这一原则不仅适用于本案,也适用于其他相关案件。在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若申请人试图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通常超出了执行程序的审查范围,法院将不予支持。
四、实际操作中的建议
举例说明:假设在一个执行案件中,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一人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试图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该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根据上述分析,这一申请通常不会被法院支持。申请人应另行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股东责任问题。
综上所述,在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张追加股东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这一规则适用于本案及相关案件。若遇到类似问题,建议仔细研究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