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取得路堤结构专利 其他单位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国电建华东院已取得“一种堤防渗透破坏封堵结构”的专利,其他单位若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技术相似性、使用行为的性质及例外情形等多维度综合判断。以下为具体分析: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侵权的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对于中国电建华东院的这项专利,其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界定,具体包括堤防渗透破坏封堵结构的组成部件(如堤坝、渗透通道、危害性裂缝、围堰等)及其相互位置关系、封堵和加固的方式(上游封堵回填与下游堤身培土)等。其他单位若使用类似技术,需首先判断其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二、技术相似性的判断需细致比对

判断其他单位使用的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将其技术方案与中国电建华东院的专利技术进行细致比对。若其他单位的技术方案在结构、功能、实现方式等方面与中国电建华东院的专利技术高度相似,且未作出实质性改进或创新,则很可能构成侵权。

例如,若其他单位也采用了在堤坝内设置围堰、通过上游封堵回填与下游堤身培土的方式封堵渗透通道和加固堤坝,且各部件的位置关系、工作原理等与中国电建华东院的专利技术一致,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大。

三、使用行为的性质影响侵权认定

即使其他单位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中国电建华东院的专利保护范围,也需进一步判断其使用行为的性质。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 专利权用尽: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 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 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 科研与实验: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若其他单位的使用行为符合上述任一情形,则不构成侵权。

四、例外情形与抗辩理由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还可以提出以下抗辩理由:

  1. 专利无效:若中国电建华东院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则其他单位的使用行为不构成侵权。
  2. 非生产经营目的:若其他单位的使用行为并非为生产经营目的,如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等,则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此处的“非生产经营目的”需严格界定,避免滥用。
  3.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单位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则不构成侵权。

五、热点事件延伸思考与法律建议

法律建议:

  1. 加强专利检索与分析:其他单位在研发新技术或使用现有技术时,应加强专利检索与分析工作,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2. 尊重知识产权:企业应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寻求专利权人的许可或合作,共同推动技术创新与发展。
  3.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企业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与法律教育,提高员工的专利意识与法律素养。

对公众的启示:

此事件提醒公众,在技术创新与应用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专利权。同时,也鼓励企业积极申请专利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