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获发明专利授权 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赵小宝律师|法行宝
2025-11-04 知识产权

结论:中兴通讯获得“无线网络中基于感知的数据传输和接收的方法、装置和系统”发明专利授权后,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技术特征比对、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综合判断。以下结合新闻背景及法律要点详细分析:

一、专利权保护范围与侵权判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侵权判定核心:需比对被控侵权技术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体而言:

  1. 技术特征比对:将其他公司使用的技术方案与中兴通讯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进行逐一比对,判断是否覆盖了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若被控技术缺少专利的任一必要技术特征,或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适用:即使被控技术未完全复制专利文字表述,但若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则可能被认定为等同侵权。

结合新闻背景:中兴通讯专利涉及“无线网络中基于感知的数据传输和接收的方法、装置和系统”,核心在于通过特定丢弃指示(如第一丢弃指示指明被丢弃的PDU列表或PDU集列表,第二丢弃指示指示PDU或PDU集被丢弃)触发网络元件的丢弃操作。若其他公司使用的技术未采用此类丢弃指示机制,或丢弃指示的触发方式、对象与专利存在实质性差异,则不构成侵权。

二、可能构成侵权的情形

若其他公司使用的技术满足以下条件,则可能构成侵权:

  1. 完全覆盖专利技术特征:被控技术方案与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完全一致,包括丢弃指示的类型(第一/第二丢弃指示)、触发对象(第二网络元件)、丢弃内容(PDU列表或PDU集列表)等。
  2. 通过等同替换规避文字表述:被控技术虽未直接使用专利中的术语(如“第一丢弃指示”),但通过其他表述实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如通过不同命名但功能相同的指示触发丢弃操作),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轻易联想到专利技术。

三、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即使技术相似,以下情形可能不构成侵权:

  1. 现有技术抗辩:若其他公司能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申请日前的现有技术(如已公开的论文、专利、产品等),则不构成侵权。
  2. 专利权无效:若中兴通讯的专利被宣告无效(如因缺乏创造性、新颖性或公开不充分),则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不构成侵权。
  3. 合理使用与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为科研和实验目的使用专利技术,或根据强制许可制度(如国家紧急状态、公共健康需求)使用专利技术,可能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强制许可需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批准,且通常需支付合理使用费。

四、对中兴通讯及其他公司的启示

  1. 对中兴通讯:需加强专利监控与维权,及时对疑似侵权行为取证(如技术比对报告、使用场景证据等),并通过行政投诉或民事诉讼维护权益。
  2. 对其他公司:在研发类似技术时,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与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若确需使用,可寻求专利许可或通过技术改进规避专利保护范围。

总结:其他公司使用类似技术是否构成侵权,需以技术特征比对为核心,结合专利权保护范围、侵权判定原则及例外情形综合判断。建议相关企业密切关注专利动态,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风险评估。如有具体技术方案或侵权纠纷,可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