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取得楼承板专利 其他企业使用该专利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傅文浩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知识产权

结论概述:结合新闻背景,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已取得“钢筋桁架楼承板后开洞口边缘补齐结构及钢筋桁架楼承板”的专利权。其他企业若未经许可使用该专利技术,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具体是否构成侵权需结合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以下从多个维度详细分析: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构成专利侵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存在有效的专利权:中国电建已取得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授权公告号CN223739046U),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2. 实施了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需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保护范围。根据专利摘要,涉案专利保护的技术包括“封边钢板、补齐槽体、骨架钢筋、混凝土体”等结构及其组合方式。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包含这些核心结构或等同技术特征,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3.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若其他企业未获得中国电建的授权,擅自使用该专利技术,即满足“未经许可”的要件。
  4.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若其他企业使用该技术用于生产、销售等商业活动,而非个人学习、研究或实验,则符合“生产经营目的”的要件。

二、可能不构成侵权的例外情形

即使其他企业使用了涉案专利技术,也可能因以下情形不构成侵权:

  1. 专利权用尽:若其他企业通过合法渠道(如从专利权人或其被许可人处)购买了专利产品,并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但本案中,涉案专利保护的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具体产品,因此该情形适用性较低。
  2. 先用权抗辩: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构成侵权。若其他企业能证明其在涉案专利申请日(2025年1月)前已使用相同技术,可能免除侵权责任。
  3. 权利用尽后的善意使用:若其他企业不知其使用的技术是专利技术,且能证明其技术来源合法(如从第三方合法获得),可能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但仍需停止侵权行为。
  4. 实验性使用:若其他企业使用该技术仅用于科学研究和实验,而非生产经营目的,不构成侵权。但需注意,实验性使用需严格限定在非商业目的范围内。

三、新闻背景下的法律分析

根据新闻背景,涉案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通过封边钢板、补齐槽体、骨架钢筋和混凝土体的组合,有效保证钢筋桁架楼承板的结构强度”。若其他企业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或等同,且未经许可,则构成侵权的可能性较高。

对相关行业的警示意义:

  1. 企业应加强专利检索:在研发或使用新技术前,应进行全面的专利检索,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2. 重视专利许可和转让:若需使用他人专利技术,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授权,并签订书面许可合同。
  3. 建立专利预警机制:企业可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及时监控行业内的专利动态,降低侵权风险。

四、法律建议

  1. 对其他企业的建议:
    • 若已使用涉案专利技术,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评估是否构成侵权。
    • 若认为不构成侵权,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先用权证明、技术来源证明等),以备后续维权或抗辩。
    • 若需继续使用该技术,应尽快与中国电建协商,获得合法授权。
  2. 对中国电建的建议:
    • 可通过发送律师函、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 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侵权证据(如侵权产品、销售记录等),并确保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总结:其他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中国电建的涉案专利技术,可能构成专利侵权,但具体需结合使用行为的具体情况判断。若您是相关企业或个人,建议直接向我咨询具体法律问题,以便进一步分析并提供针对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