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无效的规定-裴育律师|法行宝
2026-06-22 行政纠纷

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存在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例外情形。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与条款解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条明确规定了仲裁适用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 第三条则进一步排除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可仲裁性。这表明,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二十六条直接指出,“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同时也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时的例外情况。

二、无效原因分析

  1. 主体地位不平等:

    •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的,其中行政机关具有行政优益权,双方并非平等主体。这种不平等关系与仲裁法要求的“平等主体”条件相悖,是仲裁条款无效的主要原因之一。
  2. 纠纷性质属行政争议:

    • 行政协议纠纷涉及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属于行政争议的范畴。仲裁主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不适用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3. 仲裁事项超出法定范围:

    • 行政协议可能包含行政权力的行使等不可处分的内容,这些内容不能通过约定仲裁来解决。约定此类内容作为仲裁事项将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导致仲裁条款无效。
  4. 违反司法最终审查原则:

    •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需要接受司法机关的最终审查,以确保行政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允许行政协议通过仲裁解决可能会削弱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权力,与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不符。

三、例外情形

  • 当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时,行政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可以有效。这通常出现在特定领域或基于特殊的政策考虑和国际合作需要。例如,某些国际投资协议中可能包含仲裁条款,用于解决跨国投资争议。

四、争议解决途径

对于行政协议产生的争议,应通过以下法定途径解决:

  1. 行政诉讼:

    • 提起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协议争议的主要途径之一。行政诉讼能够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审查。
  2.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也是处理行政争议的重要方式。它提供了一种相对快速且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机制,允许行政相对人在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五、建议与总结

  • 在签订行政协议时,双方应明确并遵守法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避免约定无效的仲裁条款带来的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纠纷。如果确实需要约定仲裁条款,务必确保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程序保障。
  • 对于已经签订的行政协议,如果其中包含了仲裁条款,且该条款被确认无效,双方应及时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争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效的,但存在例外情形。在签订和履行行政协议时,双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争议解决方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