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的父母都去世了那么女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赡养人来扣除个税呢-何晓伦律师|法行宝
2026-06-21 婚姻家庭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即“南方的父母都去世了,女方的父母是否可以作为赡养人来扣除个税”,我们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的相关规定来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中的被赡养人范围。根据规定,被赡养人主要指的是年满60岁的父母,这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和养父母。此外,如果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满60岁且其子女均已去世,那么这些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也可以被视为被赡养人。

现在,我们回到您的问题上。在您所描述的情况下,南方的父母(即男方的父母)已经去世,这并不影响女方父母作为被赡养人的资格。然而,关键在于理解“被赡养人”的定义和范围。女方的父母,如果他们年满60岁,并且符合被赡养人的其他条件(如没有其他子女赡养或子女均已去世等特殊情况并不在此列,因为女方本身存在即视为有子女赡养的情况不适用此特殊条款),那么他们理论上是可以作为被赡养人来享受个税扣除的。但这里有一个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这个扣除是基于女方作为赡养人的身份来申请的,而不是基于男方。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个税的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通常是按照每个纳税人各自赡养的老人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女方要为其父母申请这项扣除,她需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父母的身份证明、年龄证明以及赡养关系的证明等。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男方的父母去世不影响女方父母作为被赡养人的资格,但男方和女方在申报个税时,应各自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申报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不能混淆或重复申报。

综上所述,女方的父母如果年满60岁,并且女方作为赡养人满足相关条件,那么女方的父母是可以作为被赡养人来享受个税扣除的。但这一扣除应由女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申报。希望这个解答能够帮助您更好地理解个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政策。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帮助,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