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询比价过程中,如果两家废标,就剩一家,是否可以成交”的问题,这主要涉及到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的供应商数量要求及废标处理原则。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政府采购或招标活动中,通常要求有足够数量的供应商参与,以确保竞争的充分性和公平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当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应废标。这是为了保障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竞争性,防止因供应商数量不足而导致的价格垄断或不公平交易。
现在,针对您的情况,如果询比价过程中有两家供应商废标,就剩一家供应商,这明显不符合“至少有三家供应商参与”的常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推荐剩余的一家供应商成交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因为这样做可能缺乏足够的竞争,无法确保采购价格的合理性和采购质量的可靠性。
那么,应该如何处理呢?
废标并重新招标:根据法律法规,当供应商数量不足时,应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供应商参与,增加竞争的充分性。
分析废标原因:在废标后,采购人应分析废标的原因,如是否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是否评审标准不明确等,以便在重新招标时进行改进。
通知所有投标人:采购人需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理由,并告知他们将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以便他们有机会再次参与。
综上所述,当询比价过程中有两家供应商废标,就剩一家供应商时,不能直接推荐成交。而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以确保采购活动的公正性和竞争性。希望这个解答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