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是不是废标-王德民律师|法行宝
2026-04-27 知识产权

询价供应商不足三家时,一般应当废标,但也存在特殊情形可不废标。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一般情况下视为废标

    •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表明在常规情况下,当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时,应进行重新招标,可理解为一种类似废标的处理方式,即此次招标活动未能按正常流程完成有效竞争下的选标,需重新组织。同时,《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也均规定,若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除非采购任务取消),应当重新招标。
    • 原理阐释:招投标及询价采购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充分竞争确保采购人获得质量优、价格合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时,难以形成有效竞争,无法保证采购结果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通常会认定为废标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2. 特殊情形下不废标

    • 特殊采购项目:
      •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特殊情况: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特殊且紧迫的采购项目,可能无法满足供应商达到三家的条件。此时,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和公共安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 单一来源采购:如果采购项目具有唯一性,如特定的专利技术、品牌产品等,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那么即使询价供应商不足三家,也可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但需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 特殊处理情况:
      • 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若因招标文件或询价文件的要求设置不合理导致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而不必直接废标。
      • 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因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导致供应商数量不足,且继续采购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也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

法律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若遇到询价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首先应判断是否属于特殊情形。若不属于特殊情形,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招标活动。
  • 若认为可能属于特殊情形,建议及时与相关部门或财政部门沟通,了解是否可以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可能后果:

  • 若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废标处理,而擅自继续进行采购活动,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如被投诉、被处罚等。
  • 若因特殊情形未废标而继续采购,但未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未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同样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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