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只有3家投标人且核心产品同一个品牌可以废标吗-傅梅虹律师|法行宝
2026-01-09 知识产权

针对你提出的问题“询价只有3家投标人且核心产品同一个品牌是否可以废标”,我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给出以下详细解答:

结论前置:

在询价或招标过程中,若只有3家投标人且核心产品为同一个品牌,是否可以废标需根据具体的采购项目性质(政府采购或非政府采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决定。在政府采购中,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则可能会因实质性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若采用综合评分法,虽然法律法规未明确同品牌的其他投标人投标无效,但基于“竞争性”及“货比三家”的原则,项目也可能会被废标。在非政府采购中,则主要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详细分析:

  1. 政府采购项目:

    • 最低评标价法:

      •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若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将依法确定其中一个满足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参加评标,其他投标无效。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若只有3家投标人且核心产品同一个品牌,可能会因实质性满足要求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
    • 综合评分法:

      • 87号令并未明确规定同品牌的其他投标人投标无效,但已明确同品牌投标的投标人按一家计算。基于政府采购的“竞争性”及“货比三家”的原则要求,在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中,若三家供应商参加同一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且核心产品为同一个品牌,项目也应当废标,以确保采购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2. 非政府采购项目:

    • 在非政府采购项目中,处理三家供应商投标同一品牌同一产品的情况时,应首先审查招标文件的规定。若招标文件中对同一品牌同一产品投标有明确规定,如只接受一家或规定评审方式,则按约定执行。若招标文件无相关规定,则可将所有投标同一品牌产品的供应商纳入评审范围,根据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

综合建议:

  • 在实际操作中,应首先明确采购项目的性质(政府采购或非政府采购)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
  • 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应特别注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采用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来判断是否可以废标。
  • 对于非政府采购项目,应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希望以上解答能够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咨询,请随时向我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