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分期付款情形下,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仍从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具体分析如下:
加处罚款的基本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这里的“到期不缴纳”指的是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载明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未缴纳的情形。
分期付款不影响起算时间
若行政机关与当事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仍以原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为基准。例如:
例外情形:行政机关明确暂停加处罚款
若行政机关在分期付款协议中明确书面承诺暂停加处罚款(例如约定“分期履行期间不加处罚款”),则加处罚款的起算时间可顺延至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的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但需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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