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时未休完的年假,工资应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额外支付200%的工资报酬即可。以下是详细解释:
法律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以及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具体计算方式
确定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折算方法如上述法条所述。
计算日工资收入: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
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已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因此,实际额外支付的是200%的工资报酬。
注意事项
示例
假设某职工月工资为5000元,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为180天,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已安排年休假天数为4天。那么,该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180÷365)×10-4≈1天。其日工资收入为5000÷21.75≈230元。因此,用人单位应支付该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为230×300%=690元,但其中已包含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额外支付的是460元(即230×200%)。不过,通常表述为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包含已发工资部分,额外支付200%即可。
希望以上解释能帮助您更好地理解离职时未休完年假的工资计算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