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要求租户买财产险公众险将商场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合理么-王红玉律师|法行宝
2026-06-18 经济纠纷

商场要求租户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并将商场方列为共同被保险人,这一要求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核心结论如下:

  1. 若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商场的要求具有合法性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若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租户需购买财产险、公众责任险,并将商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则该条款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意,租户需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商场的要求合理,租户若拒绝可能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责任。

  2. 若合同无约定,商场单方面要求可能缺乏法律依据
    若租赁合同未涉及保险条款,商场无权单方面强制租户购买保险或指定共同被保险人。根据《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原则,商场的要求可能涉嫌侵犯租户的自主经营权。但需注意:

    • 例外情形:若商场能证明租户的经营行为可能对其财产或第三方安全构成重大风险(如租户经营易燃易爆物品),且要求购买保险是为了合理分散风险,可能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过错责任原则”被认定为合理,但需通过协商或补充协议明确,而非单方面强制。
  3. 商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的合理性需结合保险类型判断

    • 财产险:若保险标的为租户自有财产(如装修、设备),商场作为共同被保险人可能缺乏直接利益关联,除非合同约定商场对租户财产有保管义务或共同所有权。
    • 公众责任险:若租户经营可能对商场内第三方(如顾客)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商场作为场所提供方可能面临连带责任风险。此时将商场列为共同被保险人,可确保保险赔付覆盖商场的潜在损失,具有合理性,但需以合同约定为前提。

实务建议:

  • 对租户:签订租赁合同时,需仔细审查保险条款,明确保险范围、被保险人范围及保费承担方。若商场要求不合理,可协商修改条款或要求商场提供风险说明。
  • 对商场:若需租户购买保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类型、保额、被保险人范围及保费承担方式,避免单方面强制要求引发纠纷。

如有具体合同条款或纠纷场景,可进一步向我咨询,我会结合细节为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