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梁英律师|法行宝
2026-06-17 刑事辩护

认定累犯时,“刑罚执行完毕”的确定需结合具体情形,一般以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之日起算,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通常不影响累犯认定,但存在特殊情形需注意。以下从不同角度详细说明:

一般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通常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在服刑三年期满,监狱为其办理释放手续后,就意味着主刑执行完毕。从释放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就可能构成累犯。如果是被赦免的情况,“赦免”是指国家对犯罪分子免除或减轻刑罚的制度,经法定程序赦免后,也视为刑罚执行完毕。

附加刑对认定累犯的影响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在认定累犯时,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一般不影响累犯的成立。比如,犯罪分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即使罚金尚未缴纳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然构成累犯。

不过,如果附加刑的执行情况对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等有重大影响,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官可能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但这并不改变累犯的认定标准。

特殊情形下的认定

  1. 假释考验期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此时,从假释考验期满之日起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构成累犯。例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两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为三年,在三年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考验期满后,两年内又犯新罪,就构成累犯。
  2. 缓刑考验期满: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种情况下,由于原判刑罚并未实际执行,所以不构成累犯。比如,某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四年考验期内遵守规定,考验期满后,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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