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要求变更前先谈定价格再施工,这一要求是否合理需分情况讨论:
合同有明确约定时
若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变更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后方可实施”,则施工单位的要求具有合同依据,属于合理主张。此时发包方应配合协商,否则可能构成违约。例如,固定总价合同中若未约定变更价款调整方式,施工单位有权要求先谈价再施工以规避风险。
合同无明确约定时
紧急情况下的例外
若变更属于“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施工单位应先行施工以保障安全或避免损失扩大,但需在施工后48小时内书面报告发包方,并补充签订变更协议。此时要求先谈价可能被认定为不合理拖延。
实务建议:
风险提示:
若施工单位未谈价即擅自施工,可能被认定为“默认按原合同计价”;若发包方强制要求施工后谈价,可能面临“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建议双方在变更前通过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降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