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约定变更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应该怎样处理-王晓芳律师|法行宝
2025-12-21 合同纠纷

在合同未约定变更条款,而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双方协商一致原则

    • 核心依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即使原合同未约定变更条款,双方仍可通过补充协议形式明确变更内容、价款调整、工期顺延等核心条款。
    • 操作建议:立即启动书面协商程序,形成《工程变更确认单》或补充协议,重点明确:
      • 变更范围(如设计图纸修改、材料替换等)
      • 价款计算方式(固定单价/综合单价调整规则)
      • 工期影响及补偿标准
      • 验收标准变更条款
  2. 法定变更情形适用

    • 不可抗力:如遇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必须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需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
    • 情势变更:若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如材料价格暴涨超30%),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申请法院/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但需满足”重大变化+非商业风险+继续履行明显不公平”三要件。
  3. 证据固定与程序规范

    • 变更流程管理:
      • 变更提出方应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单》
      • 接收方需在7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
      • 重大变更应经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确认
    • 证据留存要求:
      • 保存所有往来函件、会议纪要
      • 对隐蔽工程变更进行影像记录
      •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变更造价咨询报告
  4. 价款结算争议解决

    • 计价依据:
      • 有约定的从约定(如合同中”暂定价”条款)
      • 无约定的参照:
           * 施工期信息价
           * 行业定额标准
           * 市场询价结果
        
    • 审计风险防范:
      • 避免”以审代结”条款(如约定”最终结算以审计结果为准”)
      • 约定审计争议解决机制(如双方共同委托审计)

特别提醒:施工过程中变更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建议同步审查:

  • 是否影响质量保修期起算点
  • 是否需要重新办理施工许可
  • 是否涉及专项验收标准变更
  • 是否触发保险责任范围调整

如遇对方拒不确认变更或拖延结算,可采取:

  1. 发送《履约催告函》固定证据
  2. 申请工程量鉴定
  3. 提起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诉讼(需在竣工后18个月内行使)

建议每月编制《变更台账》,对变更事项进行动态管理,避免后期结算争议。具体操作中如有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工程合同变更相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