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老人写了遗嘱指定拆迁款归三个子女,但在老人在世时就已经分配了拆迁款,这种情况主要涉及遗嘱的效力以及财产分配行为的性质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遗嘱的效力问题:
- 遗嘱是老人对其财产在去世后的分配意愿的书面表达,具有法律效力。但遗嘱的生效时间是老人去世时,而非遗嘱订立时。
- 在老人在世时,遗嘱尚未生效,老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包括拆迁款。因此,老人在世时分配拆迁款的行为,并不违反遗嘱的内容,因为遗嘱此时尚未产生法律效力。
财产分配行为的性质:
- 老人在世时分配拆迁款,可以视为老人对其财产的赠与行为。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
- 在这种情况下,拆迁款已经转移给了三个子女(或其中部分子女,具体取决于分配方式),这部分财产就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范围,因此遗嘱中关于这部分财产的分配就失去了意义。
可能涉及的后续问题:
- 如果老人在分配拆迁款时,并未明确表示这是对遗嘱的变更或撤销,且部分子女未获得拆迁款或获得较少,那么在老人去世后,这部分子女可能会依据遗嘱提出异议。
- 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由于拆迁款已经在老人在世时分配完毕,且遗嘱尚未生效,因此这部分异议通常难以得到法律支持。除非能证明老人在分配拆迁款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分配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建议:
- 对于老人而言,如果希望确保遗嘱的严格执行,最好在遗嘱中明确说明在世时不得分配相关财产,或者对在世时的财产分配与遗嘱分配进行明确区分。
- 对于子女而言,如果老人已经分配了拆迁款,且分配方式符合老人的意愿和法律规定,那么应尊重老人的决定,并妥善保管好相关分配凭证,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纠纷。
总结:老人在世时分配拆迁款的行为,并不违反其之前订立的遗嘱,因为遗嘱尚未生效。拆迁款分配后,这部分财产就不再属于老人的遗产范围。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直接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