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您提出的“区市三级终结后发现新证据去省里信访,省里转办了是否算重复信访”的问题,我们可以根据《青海省信访局重复信访事项处理工作办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详细解答。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重复信访事项”的定义。根据该办法第三条,重复信访事项是指相同信访人第二次及以上提出,且反映的情况、所提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与此前内容基本相同的信访事项。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相同信访人”和“内容基本相同”。
接下来,我们分析您的情况。您提到的是在区市三级终结后发现了新证据,然后去省里信访,并且省里已经进行了转办。这里有几个关键点需要注意:
新证据的出现: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意味着您之前反映的问题有了新的情况或补充,这并不一定构成与之前信访内容“基本相同”的情况。如果新证据能够证明之前处理存在错误或遗漏,那么您的信访应当被视为新的信访事项,而非重复信访。
省里转办:省里对您的信访进行了转办,这表明省里已经受理了您的信访,并认为需要进一步处理。如果省里认为这是重复信访,通常会直接告知您不再受理或按照相关规定处理,而不是进行转办。
重复信访的判定:根据办法,重复信访的判定需要满足“相同信访人”和“内容基本相同”两个条件。在您的情况下,虽然信访人(即您)相同,但如果新证据导致信访内容发生了实质性变化,那么就不应被判定为重复信访。
综上所述,在区市三级终结后发现新证据去省里信访,并且省里已经转办的情况下,这通常不被视为重复信访。因为新证据的出现可能改变了信访内容的实质,使得您的信访成为了一个新的、需要重新处理的事项。
当然,为了确保您的信访能够得到妥善处理,建议您在信访时详细说明新证据的情况,以及它如何影响之前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这样有助于相关部门更准确地理解您的诉求,并作出恰当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