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月薪包括了加班费 那加班就不多发加班费了吗-陈宇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劳动纠纷

结论前置:综合月薪中若已包含加班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一般无需再额外支付加班费,但具体需分情况讨论。

  1.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明确约定综合月薪包含加班费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明确约定“综合月薪包含加班费”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未排除法定加班费计算基数等),则用人单位无需再额外支付加班费。但需注意:

    • 加班费计算基数需合法:若劳动合同未约定加班费计算基数,则应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基数(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部分),而非仅以综合月薪中极低比例的固定工资计算。
    • 加班时长需合理:若劳动者加班时长远超法定上限(如每月超过36小时),超出部分的加班费仍需支付,且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2. 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未明确约定综合月薪包含加班费
    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综合月薪已含加班费”,若无法提供书面约定或劳动者未签字确认,该主张可能不被认可。此时,劳动者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工作日1.5倍、休息日2倍、法定节假日3倍工资)支付加班费。

  3. 特殊情形:综合工时制与不定时工时制

    • 综合计算工时制:若用人单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不低于工资15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按300%支付。
    • 不定时工时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加班费规定,但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仍需支付300%工资。

建议:

  • 劳动者应仔细审查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关于“综合月薪”的条款,保留工资条、考勤记录等证据,以便维权。
  • 用人单位若欲采用“综合月薪包含加班费”模式,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保加班费计算基数合法、加班时长合理。

如有进一步疑问,可直接向我咨询具体场景下的法律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