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肖像作为形象算不算侵权-孟令彬律师|法行宝
2026-06-12 侵权纠纷

结论: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肖像作为形象,很可能构成侵权,但也存在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情形。具体判断需综合考虑使用目的、用途、方式及场景等多方面因素。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通过丑化、污损、伪造等信息技术手段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短视频领域,以下行为很可能构成侵犯肖像权:

  1. 未经同意的使用:在未经被拍摄者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肖像用于短视频中,并上传至网络平台供公众观看。
  2. 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将包含他人肖像的短视频用于商业广告宣传、产品推广或其他营利目的,即使未直接收取费用,但通过增加流量、提升知名度等方式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也构成侵权。
  3. 不正当使用:对短视频中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以其他不正当方式使用,如剪辑拼接后配上侮辱性文字和音乐发布到网络上,严重损害肖像权人的名誉和形象。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形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在合理范围内实施,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1. 个人学习、艺术欣赏与科学研究: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目的,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视频。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严格限制在“必要范围”内。
  2. 新闻报道: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需要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报道某次公众活动时,短视频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现场群众的肖像。
  3. 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如公安机关为追捕犯罪嫌疑人而公布的嫌疑人肖像。
  4. 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例如,录制城市街道风貌时,短视频中出现了路人的肖像。但这种情况也需谨慎处理,避免过度曝光他人隐私。
  5. 维护公共利益或合法权益: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的其他行为。如寻找走失儿童时制作的带有儿童肖像的短视频。

三、法律责任与后果

若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真实肖像构成侵权,肖像权人有权要求:

  • 停止侵害行为,即立即删除或下架相关短视频;
  • 消除不良影响,如通过公开道歉、澄清事实等方式恢复肖像权人的名誉;
  • 赔礼道歉,向肖像权人表达歉意并承诺不再犯;
  • 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具体赔偿金额需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肖像权人的受损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严重情况下,侵权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四、综合分析与建议

在制作和发布短视频时,应尊重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肖像权。对于可能涉及肖像权使用的场景,建议事先获得肖像权人的明确同意,或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如果因短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而引发纠纷,建议及时与我沟通,以便妥善处理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