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未经过 当事人同意发表的算不算触犯肖像权-王锐律师|法行宝
2025-12-27 侵权纠纷

结论前置:视频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发表,若不存在合理使用情形,很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您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删除视频,必要时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详细分析

一、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且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具体到视频发表的情况,如果视频中包含了您的肖像,且对方在未获得您同意的情况下将其发布到网络上,同时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了对您肖像权的侵犯。特别是当对方出于营利目的,如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或者虽然无营利目的但给您造成了不良影响,如丑化、诋毁形象,影响名誉和社会评价时,更构成侵权。

举例说明:假设有人未经您同意,将您在某个活动中的视频剪辑后发布到社交媒体上,用于宣传其商业产品或服务,且未支付任何费用或获得您的许可,这种行为就很可能构成对您肖像权的侵犯。

二、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即使未经您同意,对方发布视频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以下行为可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已公开的肖像:例如,教师为了教学需要,在课堂上播放包含您肖像的公开视频。
  2. 为新闻报道需要,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新闻媒体在报道某事件时,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包含您肖像的视频片段。
  3. 国家机关为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公安机关为了追捕犯罪嫌疑人,公布了包含嫌疑人肖像的视频。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例如,拍摄城市风光时,不可避免地拍摄到了路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例如,为了寻找走失儿童,制作并发布了带有儿童肖像的视频。

举例说明:如果您参加了一个公开活动,且该活动被新闻媒体报道,报道中不可避免地使用了包含您肖像的视频片段,且该报道是为了公共利益或新闻报道需要,那么这种行为就不构成对您肖像权的侵犯。

三、维权措施

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了侵犯,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沟通,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删除相关视频。若对方拒绝配合,您可以收集证据,包括视频内容截图、发布平台信息、侵权时间记录等,通过向网络平台投诉或寻求法律援助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必要时,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者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律建议:在维权过程中,建议您保留好所有相关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同时,您也可以考虑向网络平台投诉,要求平台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来制止侵权行为。

综上所述,视频未经过当事人同意发表是否构成侵犯肖像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若确属侵权,您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随时向我咨询。